日前,桂林投资集团下属某公交公司员工孔某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后悔不已地说:“我错了,我接受组织给我的处分……”
此前,桂林市纪委监委驻桂林投资集团纪检监察组接到群众反映,该集团下属某公交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孔某涉嫌存在截留私吞公交车事故款的问题。为查清事实,该纪检监察组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核实。
在核查过程中,驾驶员刘某某向核查组出示了自己与孔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其中一笔被注明为“事故款”的转账记录引起了核查组的注意。
“这笔‘事故款’是什么钱?”核查组问。
“这是肇事司机转给我的非责事故赔偿的钱,我收到后转给了孔某。因为孔某要求我们,驾驶员收到非责事故款都要第一时间转给他。”
用私人微信收转公交车非责事故款是否合规?带着疑问,调查组进一步调取相关材料进行求证。
经查证,该公司明文规定公交车非责事故款必须扫对公二维码转入公司账户,不得用私人微信收取。
通过筛查比对该公司历年事故登记表及财务账目后,调查组发现刘某某转给孔某的这笔事故款并没有登记上交,而且孔某当天就把这笔款转到自己的另一个微信。
“调取孔某的微信交易记录,其中显示收取多名驾驶员转来的事故款并没上交公司……”经过核查组的研判分析,孔某涉嫌存在截留侵吞公交车非责事故款的违纪违法行为,驻桂林投资集团纪检监察组随即对孔某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在翔实的证据面前,孔某承认了多次用私人微信收取驾驶员的非责事故款转账的事实。
然而,在仔细查看孔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时,调查组发现,孔某还经常收到他人扫微信二维码的转账,且收款后也在当天就转到自己的另一个微信账户。这个不寻常的微信转账习惯,让调查组马上将这些类型的转账与非责事故款关联起来。
“这笔通过扫你的微信二维码转给你的钱,请你说一下情况。”调查组指着其中一笔收款问孔某。
“事故发生的时间与你收款的时间几乎一致,你解释一下……”在调查组步步追问下,孔某只好如实交代了自己截留私吞了公交车非责事故款的事实。
经查,孔某利用负责安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处理公交车非责事故时,通过私人微信转账多次违规收取非责事故款,有驾驶员转的,也有肇事方司机转的,共计7万多元。
2025年5月,孔某因违纪违法,受到留党察看和政务撤职处分,所有涉案款项全部上缴。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驻桂林投资集团纪检监察组向该公司制发了2份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该公司以问题为导向做好以案促改工作,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进行非责事故款专项整治。该公司通过以案促改,修订完善了相关制度条款2项,新建立制度1个,从源头上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桂林市纪委监委驻桂林投资集团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