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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兴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兴安县监察委员会机关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桂林市党委、桂林市纪委监委和兴安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主管全县国家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桂林市党委、桂林市纪委监委和兴安县委有关国家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中共兴安县委和兴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中共兴安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或其他重要、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务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做好国家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七)完善国家监察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八)做好全县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管理工作。

  (九)会同乡(镇)党委做好纪委班子成员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各乡(镇)纪委班子成员人选,提出任免建议。

  (十)承办桂林市纪委监委和中共兴安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中共兴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兴安县监察委员会机关设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预防宣教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案件申诉复查工作办公室)。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协助常委会、监委会协调督促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组织起草委员会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通知、主要领导讲话稿和有关重要文件,编发信息;负责常委会、监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与县纪委委员的联系,组织办理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的答复,负责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系工作;负责收发文电、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纪检组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乡镇纪委领导班子建设,承办乡镇纪委领导班子人选考察工作,提出调整意见;指导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负责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综合协调工作,承办相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本委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防宣教室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宣传、研究、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决策部署、先进典型等的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公务员、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的新闻事务,承担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信息传播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调县有关部门和重点新闻网站等做好网络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和网络信息工作;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堵漏建制;综合分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参与起草重要文件、报告、领导讲话稿等综合性材料;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调查研究,汇总、整理、上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负责对纪检监察法规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修改完善建议;负责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研,提出修改意见;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调研法规工作;承办桂林市纪委宣传部、研究法规室交办的工作;负责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

  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要监督检查活动;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综合协调政治纪律的执行和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开展有关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综合协调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的查处;综合分析全县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综合协调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乡镇和有关部门对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承担纠风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协调查处在开展行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组织办理县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出国(境)前廉政审查工作;指导乡镇纪委的党风政风及作风效能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信访室

  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务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负责受理委机关各部门、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各乡镇纪委领导干部及成员和县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将信访举报信息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并督办有关信访事项,审核办理结果;对转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审核;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

  负责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对党风政风监督、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根据受理范围权限进行备案或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对审理工作完成后,涉及的其他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经批准后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统一受理乡镇纪委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纪委监委;负责案件查办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与有关部门协作办案机制,归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负责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纪委监委办案场所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办案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负责对采取留置措施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根据自治区、桂林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工作的细则和规范,研究制定我县配套的工作细则和规范;负责对执纪监督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纪检监察室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批办、交办案件及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查办案件及相关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管干部任职前党风廉政意见和出国审查的回复工作;承担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的决策部署;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反腐败国(境)外追逃追赃和防逃、防止非法资金外流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追逃防逃合作机制,防止我县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外逃;负责全县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政策措施研究、对外宣传;综合分析全县外逃人员情况,统筹制定全县工作计划;承办全县反腐败重点个案的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协助配合桂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督促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上级交办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任务;负责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与指导,负责制定纪检监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同对本委机关调查的案件进行辅助调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保障。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检验鉴定、文书审查,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委机关通信保障、纪检监察内网、计算机局域网的软硬件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对计算机网络设备、通讯设备、监控设备、视听设备等技术装备进行管理及维护。为委机关有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保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应用技能培训。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联系乡镇(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日常监督,职责如下:

  监督检查联系乡镇(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情况;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中,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情况;监督检查联系乡镇(单位)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督促联系乡镇(单位)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监督检查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和不正之风情况;监督检查联系乡镇(单位)县管公职人员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情况;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情况;廉洁从政从业、秉公用权情况;坚守道德操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监督、指导联系乡镇(单位)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对联系乡镇(单位)党组织和县管干部、监督对象的谈话函询工作;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监督指导联系乡镇(单位)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巡视巡察、县管干部任职前党风廉政意见的回复工作,参加联系乡镇(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综合协调、指导联系乡镇(单位)的纪检监督工作,协助考察了解联系乡镇(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乡(镇)或单位,职责如下:

  承办县委工作部门、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和县管干部违反党章、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领导人员的问责调查,参与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县直单位公职人员、各乡(镇)县管干部和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县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调查处理严重违反中央、自治区党委、桂林市委和县委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问题线索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送;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七)案件审理室(案件申诉复查工作办公室)

  审理县纪委监委直接调查处理的党纪、政务案件及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审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县纪委监委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承办县监委给予的政务处分的解除工作;受理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以及乡镇纪委呈送县纪委监委的报批案件;审核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以及乡镇纪委呈送县纪委监委备案的案件;承办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以及乡镇纪委呈送县纪委监委和委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或事项;协助配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审理业务工作,贯彻落实案件审理和解除政务处分工作的操作性细则;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县纪委监委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以及乡镇纪委呈送县纪委监委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委机关办理的申诉案件,处理、督办委机关收到的申诉信件;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申诉复查业务工作,贯彻落实申诉复查工作的操作性细则;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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