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原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党组成员、巡视员李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求神拜佛,搞封建迷信活动;组织观念淡薄,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将任职地区、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大肆安插、提拔亲友和利益关系人,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热衷于经商办企业,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搞钱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家风败坏,伙同家人收钱敛财,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收受巨额财物,家庭拥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李鹤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鹤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鹤简历
李鹤,男,满族,1954年10月出生,内蒙古托克托县人,大专学历,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1月参加工作。
1973年11月至1975年11月,托克托县城关镇知青;
1975年11月至1977年3月,内蒙古电力设计院工人;
1977年3月至1978年1月,成都水力发电学校学习;
1978年1月至1981年3月,内蒙古电力设计院勘测队工人;
1981年3月至1982年11月,呼和浩特供电局托克托县供电所工人;
1982年11月至1991年1月,呼和浩特供电局托克托县供电所副主任、托克托县供电公司经理;
1991年1月至1995年10月,托克托县政府副县长;
1995年10月至1999年4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9年4月至2001年9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书记;
2001年9月至2011年8月,呼和浩特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原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原旅游局党组成员、巡视员;
2014年12月,退休。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