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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通报2起农村党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来源:兴安县纪委监委
摘要:兴安县通报2起农村党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兴安县白石乡门家村车田党支部党员王天国醉酒驾车问题。2020年4月14日中午,王天国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白石乡高圩村委东凹岭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天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3日,王天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2月,王天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兴安县湘漓镇花桥村分水塘党支部党员文冬冬酒后驾驶营运车问题。2020年8月4日凌晨,文冬冬驾驶桂C5335学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兴安湘漓大桥桥头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检测,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2月,文冬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兴安县通报3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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