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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丨严防严查“期权腐败”

作者:沈东方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摘要:此前,桂林市纪委监委针对市城管委下属二级单位市排水工程管理处杨侃案暴露的“期权腐败”等,指出了5个方面9个问题,督促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限期整改廉洁风险隐患,建章立制补齐监管漏洞。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召开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会上对市排水工程管理处原党委书记、主任杨侃案进行了通报,通过集中阅读忏悔书、观看忏悔视频,并对案件暴露出的“在职干事,退休收钱”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把案件通报“一张纸”变成警示教育“一堂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严防“零存整取”式期权腐败。

  此前,桂林市纪委监委针对市城管委下属二级单位市排水工程管理处杨侃案暴露的“期权腐败”等,指出了5个方面9个问题,督促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限期整改廉洁风险隐患,建章立制补齐监管漏洞。

  期权腐败,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却暂时不收受好处,而约定在退休或离任后以收受贿赂、投资参股、任职取酬等方式再将利益兑现。借助“在职不收离职收”“现在不收退休收”等方式,延展腐败交易时间与空间来实现权力寻租。

  桂林市排水工程管理处原党委书记、主任杨侃就是“期权腐败”的典型。据桂林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杨易霖介绍,案件查办之初,杨侃仅承认其收受了工程承建方老板肖某某30万元现金。但专案组通过调查发现,2015年至2019年,杨侃利用职权为肖某某承揽多个项目提供帮助。

  经过深挖彻查,杨侃“期权腐败”问题浮出水面。2015年至2022年期间,杨侃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肖某某等商人老板承揽工程,并口头约定按照项目合同价的2%至3%收取好处费,但事成之后杨侃只收了其中的小部分。

  当时,杨侃跟肖某某口头约定形势不那么“严峻”、“安全”的时候再收好处费,但随着杨侃的老领导曾亮等一批领导干部被留置,心存顾忌的杨侃便和肖某某约定退休以后再收。

  在忏悔书中,杨侃写下了自己这样做的原因:“我盘算这样做的好处是可守可退,形势不对时可以通知对方取消约定,反正原来也只是口头承诺,这样比较安全,出了事责任也会小很多。”

  事实上,他的想法不过是掩耳盗铃。

  “口头约定受贿本身已经构成了受贿的意图和行为的一部分”。桂林市纪委副书记李巍表示,首先双方已达成明确具体的行受贿合意,也就是项目合同价的2%至3%。其次,杨侃以默许工作人员将特定关系人的产品参数写入技术规范设置限制条件、使用特定关系人推荐的招标代理和业主评委等方式,实施了帮助行为,虽然他暂时没拿到贿款,但已违反了党纪国法。

  2024年5月,杨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无论腐败手段怎么隐形变异,都逃不过党纪国法的严惩。根据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党员无论在职、离职还是退休违纪,都可以进行党纪立案,并给予党纪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从过往案例来看,“期权腐败”的兑现时间大多约定在退休之后。

  桂林市纪委监委重点摸排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前后的家庭财产、任职兼职、投资参股等情况,做到查清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离职后的从业去向、查清特定关系人和相关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查清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利与收受好处之间的时间差、查清在职期间与管理服务对象的谋利事项和事先作出利益输送约定等“四查清”。

  企图通过“期权腐败”逃避监督,暴露出某些党员干部纪法意识和廉洁意识的缺失。桂林市纪委监委围绕“谈思想、谈责任、谈作风、谈廉洁、谈问题、谈建议”,就杨侃案制定“红脸出汗”谈话清单,分别与市城管委、驻市城管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并督促城管委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科室负责人等先后进行谈心谈话、提醒约谈、入户家访60余人次。

  “为了提升以案促改工作质效,我们采用‘边督边改’的形式。目前已督促市城管委以警示教育大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廉政党课、集体座谈会、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并陆续研究制定完善了理论学习、谈心谈话、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机制措施。”桂林市纪委监委驻市城管委纪检监察组组长王新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围绕细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流程管理、提高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查处能力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坚决堵塞制度机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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